天津市工程合同书(3份合同范本)
导语:
(1) 应当由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 , 甲方应当在材料、设备到施工现场前通知乙方。双方就材料、设备数量、质量、环保等内容按照约定共同验收并办理交接手续,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在施工使用中的保管和质量控制责任由乙方承担。
(2) 应当由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乙方须在材料、设备到施工现场前通知甲方。双方就材料、设备数量、质量、环保等内容按照约定共同验收,由甲方书面确认备案。
(3) 双方所提供的装饰装修材料,应当符合《室内装饰装修有害物质限量标准》,并具有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
第八条 工期延误
8.1 因以下原因造成竣工的日期延误 , 经甲方确认后 , 工期应当顺延:
(1) 工程量变化或设计变更;
(2) 不可抗力;
(3) 甲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8.2 因以下原因造成竣工的日期延误 , 工期应当顺延:
( 1 )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其应当负责的工作而影响工期的;
( 2 )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影响正常施工的;
( 3 )因甲方责任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况。
8.3 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完工的,工期不顺延;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存在问题,需要返工的,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第九条 质量标准
9.1 工程的室内环境污染控制,应当严格按照《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gb50325-2001 )的标准执行。
9.2 本工程按国家现行《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本市现行《天津市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技术标准》( db-29-35-201 7 )的标准执行 , 并应符合国家《住宅设计规范》的要求。
9.3 在竣工验收时双方对工程质量、室内空气质量发生争议时,应当申请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检测认定;相关费用由申请方垫付,最终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条 工程验收
10.1 双方在施工过程中分下列阶段对工程质量进行联合验收 :
(1) 材料验收;
(2) 隐蔽工程验收;
(3) 中期工程验收
(4) 竣工验收。
10.2 隐蔽工程和中期工程完工后,乙方应当通知甲方在三日内进行验收,待双方验收合格并签订确认后,乙方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如甲方不进行验收,乙方有权暂停施工,相应工期损失由甲方承担;如乙方未通知甲方进行隐蔽工程和中期工程验收,而擅自进行下道工序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施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10.3 工程完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进行竣工验收,甲方自接到竣工验收通知单后三日内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双方签署工程验收单(见附件四)、工程决算单(见附件五) , 结清尾款。办理工程移交手续,并签署《家装工程保修单》(见附件六)。同时,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交其施工部分的水电隐蔽工程改造图。
10.4 双方进行竣工验收前,乙方负责保护工程成品和工程现场的全部安全。
10.5 为分清责任,双方未办理验收手续,甲方不得入住;如甲方擅自入住,视同验收合格,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10.6 竣工验收在工程质量、室内空气质量及结算方面存在个别的非重大问题时,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 “ 解决竣工验收遗留问题协议 ” (见附件七)后,甲方也可先行入住。
第十一条 工程款支付方式
11.1 双方协商工程款支付采用下列第 种方式
(1) 合同签字生效后,甲方按下列表中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工程进度
付款时间
付款比例
金 额(元)
对预算、设计方案认可
签订合同当日
60%
隐蔽工程竣工
水、电、管线隐蔽工程
验收通过 3 日内
全款(隐蔽工程款单算填写)
工程进度过半
中期工程验收通过 3 日内
35%
竣工
竣工验收通过 3 日内
5%
(2) 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支付方式:
11.2 工程进度过半,指现场工程中水、电管线铺设完成,厨房、卫生间墙、地砖铺设完成,现场木作收口完成、定制产品测量完成。
11.3 中期工程验收通过后,甲方对乙方提交的按实际工程情况编制的《工程报价单》(见附件三)、《工程决算单》(见附件五)进行审核,甲方自提交之日起三日内如未提出异议,视为甲方同意支付乙方工程中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