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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柜租赁经营合同书(5份合同范本)

opp整理 | 日期:04-11

  导语:

如双方同意于装修免租期结束前提前开始计租或结束后延迟计租的,则以双方签署并加盖公章的《计租起始日确认书》上载明的计租起始日为准,并自计租起始日起算租金,经双方同意可在《计租起始日确认书》中对租金起算日与租赁结束日作相应调整。

甲方购物中心开业时间延后的,乙方租赁期限可相应顺延,甲方不须向乙方另行支付补偿金。

装修免租期满后第一日即为计租起始日,乙方应自计租起始日起正式营业。如乙方未按约定开始营业的(甲方原因除外),乙方除向甲方支付租金外,每迟延一天,乙方还应支付人民币 元/天作为 违约金 ,直至乙方开业为止。同时,乙方还应承担由甲方统一制作的本合同项下的租赁区域的围档(包括装饰喷绘等所有物料)的制作费用(如有)。乙方因自身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没有按时接收租赁区域或不能按时完成装修)延迟开业超过七天的,甲方有权另行处置该租赁区域,并没收乙方已支付的 履约保证金 、开业推广服务费(若有)、首期租赁费用和物管费,本合同自动解除。

6. 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全部租赁区域,乙方应如期交还。乙方如要求续约,则必须在租赁期满前的二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双方在租赁期满前一个月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合同条件另行协商)。双方如未就续约事项重签合同的,本合同应按时终止。

第六条 租赁区域进场条件与装修

乙方须于本合同签订日支付下列款项:开业推广服务费(若有)、广告促销费(若有)、首期租赁费用及物管费。

乙方进场装修前应向甲方支付装修管理押金,共计为人民币 元整。在取得甲方同意后,方可进入该租赁区域进行装修工作。乙方装修完毕经甲方初步验收合格,并且在计租起始日起满一个月后,甲方将该押金无息退还给乙方。

乙方进场装修必须遵循的有关规定详见附件六。

第七条 租赁相关费用及付款方式

自本合同约定的乙方计租起始日起算租赁费用。如乙方计租起始日不是当月1号的,则乙方计租起始日当月的基本租金=月基本租金/30╳当月计租日数乙方计租起始日当月的浮动租金以当月乙方营业总额为基数计算。乙方计租起始日的下月租赁费用自1号起收取,双方租赁期限结束日不是当月最后一日的,参照前述方法计算当月租赁费用。

租赁费用

甲、乙双方同意租赁费用如下计算:

第一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每月租赁费用人民币 元(不包括物管费及公用事业费用〈如:水费、电费、煤气费〉)为[“基本租金”]或该月营业总额的 %[“浮动租金”],以较高者为当月租赁费用。

第二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每月租赁费用人民币 元(不包括物管费及公用事业费用〈如:水费、电费、煤气费〉)为[“基本租金”]或该月营业总额的 %[“浮动租金”],以较高者为当月租赁费用。

第三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每月租赁费用人民币 元(不包括物管费及公用事业费用〈如:水费、电费、煤气费〉)为[“基本租金”]或该月营业总额的 %[“浮动租金”],以较高者为当月租赁费用。

按浮动租金收取的,乙方同意执行甲方制定的“营业额统计呈报和监督管理办法”(附件七)。如有虚假,乙方应按实补足租赁费用并应按上述基本租金的双倍支付违约金。

租赁费用应由乙方以人民币支付,并汇入甲方帐户或甲方临时指定的其他帐户(甲方账户见本合同落款处)。同时,乙方应在汇款后两天之内将汇款凭证连同乙方名称、租赁区域编号及付款详细资料传真至甲方。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已收款项的发票。

物管费

物管费为甲方提供管理和服务而收取的服务费用,自租赁期限开始之日起收取。物管费按 元/平方米/月计算,共计人民币 元/月。物管费包括在购物中心规定的营业时间内向公共区域提供中央空调的费用,以及向公共区域提供水、电、清洁、园艺、公共设施(厕所、电梯、停车场)等相关的费用。租赁区域内的管理、清洁和保安工作由乙方自行负责。物管费按甲方不时制订、修订和通知的规章制度进行任何调整时,惟此调整不得违反政府有关法令,乙方须支付调整后的物管费。其中,甲方对停车场内所停车辆不负保管、看护义务。

4.开业推广服务费

乙方同意负担开业推广服务费,计人民币 元,此费用为一次性且不予退还,乙方须于本合同签定日支付。甲方收到乙方的开业推广服务费后,将根据甲方经验在乙方租赁区域附近其所在门店为乙方的开业作推广服务(甲方可选择海报、张贴宣传纸或其他形式进行),并在租赁期限开始后30天内完成(简称开业推广服务期)。乙方对甲方的开业推广服务有检查义务,如乙方认为甲方未完成开业推广服务的,乙方应在开业推广服务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甲方提出,乙方未按时提出的,视为甲方已完成开业推广服务,双方不再另行确认。为简化管理,甲方有权销毁相关服务资料和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