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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柜租赁经营合同书(5份合同范本)

opp整理 | 日期:04-11

  导语:

4. 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的其他:

因出现非甲方可控制的情况,使租赁区域设施的正常运行或水、电的正常供应中断,且中断期连续超过30天,乙方认为严重影响正常使用租赁区域的,有权解除本合同,但甲方无需双倍返还履约保证金及其他违约金或赔偿金。

5. 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的其他情况:

乙方拖欠应付费用,拖欠超过10天未予纠正的

乙方违反本合同条款的约定,持续10天未予纠正的,或在收到甲方要求其纠正违约行为的通知后10天内未予纠正的(以先到为准)

乙方违反《管理手册》任一条款或条件,或给甲方购物中心的其他租户或承包商带来不良影响的任何行为,持续10天未予纠正的,或在收到甲方要求其纠正违约行为的通知后10天内未予纠正的(以先到为准)

乙方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受到政府有关部门处罚或使甲方受到处罚的、或乙方侵犯第三人合法权益被法院裁判要求承担法律责任的,或因乙方的过错,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收回该租赁区域

5)乙方或乙方工作人员以乙方或个人名义向甲方任何员工私下直接或间接赠送礼金、物品、有价证券或采取其他变相手段提供不正当利益的。

6. 如甲方根据本条第5款的规定解除本合同后,乙方无权要求甲方返还履约保证金、开业推广服务费(若有)、广告促销费(若有)及预付的租赁费用和物管费。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乙方如违反本合同任何一条款或《管理手册》之规定应承担:

如乙方未能在三天内纠正其违反本合同或《管理手册》中任何条款和条件的违约行为,则甲方有权中断该租赁区域的水、电、空调或其他服务设施的供应,或有权采取甲方认为适当的其他行为,直至乙方纠正其违约行为,乙方还应承担甲方因乙方违约行为而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赔偿金以及重新恢复水、电、空调供应的费用)

延迟付款的,每延迟一天,应付款项百分之一的违约金(如有)

甲方有权按本合同单方面解除合同,乙方应立即撤柜/铺

乙方已缴纳之履约保证金和装修管理押金不予退还

甲方如有其他直接或间接损失的,乙方还应据实赔偿。

甲方如违反本合同条款或《管理手册》之规定,应承担:

延迟付款的,每延迟一天,应付款项百分之一的违约金(如有)

3. 签订本合同时,乙方应自行办理租赁登记及营业执照。乙方保证已具备相关合法文件办理上述手续。本合同自甲乙双方加盖公章(乙方为个人的,则由乙方签字或盖章)后成立,自乙方申领营业执照之日起生效。如乙方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办理出营业执照无法正常经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但乙方在场地占用期间,仍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及其他相关费用支付场地使用费。

第十五条 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的处理

1.本合同期满或被解除后双方权利义务提前终止时,乙方应于合同终止/解除日前将其所属物品全部搬离租赁区域并将租赁区域恢复原状,否则,甲方有权采取清场措施,并视为乙方已经放弃其对该物品所享有的权利且已授权甲方处置该物品。乙方应承担甲方为清除上述物品发生的费用以及将该租赁区域恢复原状的费用。如乙方延迟交还该租赁区域,每延迟一天,每天应按照相当于三倍原基本租金加物管费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在清场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借口,妨碍甲方在租赁区域内进行招租活动。2.本合同期限届满、按约定提前终止或解除时,乙方无权要求甲方赔偿因装修该租赁区域而发生的费用。

第十六条 基准条款

本合同签订之前甲、乙双方的口头合同、解释或广告,均以本合同和《管理手册》的条款和条件为准。

第十七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和法规。凡因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应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通知

甲、乙双方发给对方的通知均须采用书面形式,并按本合同落款处地址以挂号信或特递的方式发出或由授权代表签收。任一方变更地址未及时通知对方、提供地址错误或拒收通知邮件的,对方按合同约定的地址发出的邮件视为有效送达,法律后果由该方自行承担,无论通知以“查无此人”、“无此地址”或“拒收”等原因退回。